跳转到主内容

中审众环及3名注会被沪、深交易所纪律处分!

梧桐树下 梧桐树下 · 2026.02.09 11:38 · 2,774阅读
来源: 梧桐树下
作者: 梧桐兄弟
发稿编辑: 梧桐树下
中审众环及3名注会被沪、深交易所纪律处分!

来源:梧桐树下

作者:梧桐兄弟

近期,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公布了《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彭翔、汤家俊、廖利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中审众环所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宜华集团”)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7 号)查明的事实,2017 年、2018 年,宜华集团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审众环所为宜华集团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业务收入共计 1,169,811.32 元(不含增值税)。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汤家俊和彭翔,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廖利华和彭翔。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时任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彭 翔,时任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

汤家俊,时任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

廖利华,时任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

一、违规事实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7号)查明的违规事实,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宜华集团)时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所)及其时任年审签字注册会计师彭翔、汤家俊、廖利华在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审众环所为宜华集团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2018 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2017 年、2018 年,宜华集团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审众环所为宜华集团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审计业务收入共计 1,169,811.32 元(不含增值税)。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汤家俊和彭翔,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廖利华和彭翔。

(二)中审众环所在对宜华集团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1.风险评估和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存在缺陷

中审众环所 2017 年首次承接宜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审众环所已评估关联方交易及收入确认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上述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也未了解与该风险相关的重要业务的控制。

2.未对宜华集团母公司大额异常关联收入保持职业怀疑

宜华集团母公司分别与关联方签订《投资服务协议》,约定宜华集团为相关公司提供投资建议、介绍投资项目信息等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费与投资项目或股权处置差价挂钩。

宜华集团母公司 2017 年以前未确认过咨询服务收入,其2017 年基于相关公司在 2014 年至2016 年卖出相关投资项目产生的处置差价,确认咨询服务收入远超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2018 年基于相关公司在 2016 年卖出相关投资项目产生的处置差价,确认咨询服务收入,远超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中审众环所在执行实质性程序时未对咨询服务收入存在的以下疑点保持职业怀疑:一是投资项目投入时,宜华集团母公司业务范围不包括投资咨询相关业务;二是投资服务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投资项目的投入时点;三是投资项目最晚卖出时间2016 年,早于咨询服务收入最早确认时间 2017 年。

3.未对连续审计年度获取的、同一年度不同科目获取的明显异常的审计证据保持职业怀疑

宜华集团母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向相关公司提供资金,委托其进行股权投资,并约定相关公司每年向其支付资金使用费,且股权投资收益的90%归属于宜华集团。2017年、2018 年,中审众环所在审计委托投资业务时,均获取了委托投资明细等审计证据,但未关注到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审计咨询服务业务时获取的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异常:

一是中审众环所 2017 年获取的委托投资明细和相关协议显示,相关项目为委托投资业务的投资项目;而2018 年咨询服务收入的确认也是以上述项目为基础计算的。

二是中审众环所 2018 年获取的委托投资明细和编制的减值检查情况表显示,相关项目为委托投资业务的投资项目;而2017年、2018 年咨询服务收入的确认也是以上述项目为基础计算的。

中审众环所在 2017 年、2018 年连续审计宜华集团的情况下,未关注到上述投资项目,同时出现在宜华集团母公司委托投资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中,且委托投资业务的分红款和咨询服务业务的咨询服务收入均以上述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基础计算并收取。经另案查明,咨询服务业务为虚构业务。

4.参与子公司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2017 年、2018 年,中审众环所均确定子公司宜华生活为宜华集团重要组成部分,且在向宜华生活的审计机构发出的《集团审计指令函》中,明确了其利用相关审计机构对宜华生活执行的工作。但中审众环所 2017 年、2018 年参与相关审计机构工作的审计程序存在以下缺陷:中审众环所未及时向相关审计机构通报工作要求;与相关审计机构沟通不充分;未参与相关审计机构的风险评估程序、风险应对程序;未评价相关审计机构的审计证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审众环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 年发布)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 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以及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第1.6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5 条、第1.7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彭翔系宜华集团2017、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汤家俊系宜华集团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廖利华系宜华集团 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上述人员系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第 1.6 条,《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1.5 条、第 1.7 条等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 1.7 条、第 7.1 条、第7.3 条,《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1.8 条、第 6.2 条、第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时任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时任年审注册会计师汤家俊、廖利华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年审注册会计师彭翔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2月5日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彭翔、汤家俊、廖利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彭翔,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 年、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汤家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廖利华,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7 号)查明的事实,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所)、彭翔、汤家俊、廖利华在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审众环所为宜华集团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2017年、2018 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2017 年、2018 年,宜华集团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审众环所为宜华集团 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众环所在审计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7 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汤家俊和彭翔,2018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为廖利华和彭翔。

二、中审众环所在对宜华集团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和了解内部控制的程序存在缺陷

中审众环所 2017 年首次承接宜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审众环所已评估关联方交易及收入确认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但未将上述重大错报风险作为特别风险,也未了解与该风险相关的重要业务的控制。

(二)未对宜华集团母公司大额异常关联收入保持职业怀疑

宜华集团母公司分别与关联方签订《投资服务协议》,约定宜华集团为相关公司提供投资建议、介绍投资项目信息等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费与投资项目或股权处置差价挂钩。

宜华集团母公司2017年以前未确认过咨询服务收入,其2017年基于相关公司在 2014 年至 2016 年卖出相关投资项目产生的处置差价,确认咨询服务收入远超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2018年基于相关公司在 2016 年卖出相关投资项目产生的处置差价,确认咨询服务收入,远超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中审众环所在执行实质性程序时未对咨询服务收入存在的以下疑点保持职业怀疑:一是投资项目投入时,宜华集团母公司业务范围不包括投资咨询相关业务;二是投资服务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投资项目的投入时点;三是投资项目最晚卖出时间 2016 年,早于咨询服务收入最早确认时间 2017 年。

(三)未对连续审计年度获取的、同一年度不同科目获取的明显异常的审计证据保持职业怀疑

宜华集团母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向相关公司提供资金,委托其进行股权投资,并约定相关公司每年向其支付资金使用费,且股权投资收益的90%归属于宜华集团。2017年、2018 年,中审众环所在审计委托投资业务时,均获取了委托投资明细等审计证据,但未关注到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审计咨询服务业务时获取的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异常:

一是中审众环所 2017 年获取的委托投资明细和相关协议显示,相关项目为委托投资业务的投资项目;而2018 年咨询服务收入的确认也是以上述项目为基础计算的。

二是中审众环所 2018 年获取的委托投资明细和编制的减值检查情况表显示,相关项目为委托投资业务的投资项目;而2017年、2018 年咨询服务收入的确认也是以上述项目为基础计算的。

中审众环所在 2017 年、2018 年连续审计宜华集团的情况下,未关注到上述投资项目,同时出现在宜华集团母公司委托投资业务和咨询服务业务中,且委托投资业务的分红款和咨询服务业务的咨询服务收入均以上述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基础计算并收取。经另案查明,咨询服务业务为虚构业务。

(四)参与子公司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2017 年、2018 年,中审众环所均确定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生活)为宜华集团重要组成部分,且在向宜华生活的审计机构发出的《集团审计指令函》中,明确了其利用相关审计机构对宜华生活执行的工作。但中审众环所2017年、2018 年参与相关审计机构工作的审计程序存在以下缺陷:中审众环所未及时向相关审计机构通报工作要求;与相关审计机构沟通不充分;未参与相关审计机构的风险评估程序、风险应对程序;未评价相关审计机构的审计证据。

中审众环所在对宜华集团 2017 年、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彭翔、汤家俊作为 2017 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彭翔、廖利华作为2018 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审众环所、彭翔、廖利华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 条、第3.1.13 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汤家俊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第1.5 条、第 1.7 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第 9.2 条、《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 8.3 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四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彭翔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汤家俊、廖利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彭翔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中审众环所、彭翔、汤家俊、廖利华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2月6日

0 0 0
微博

本文系作者 梧桐树下 授权深蓝财经发表,并经深蓝财经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作者和本文链接

本内容来源于深蓝财经,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交流、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

想和千万深蓝财经用户分享你的新奇观点和发现,点击这里投稿。 创业或融资寻求报道,点击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