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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伟雄、王永平、徐冉、刘菊芳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3 号)查明的事实,永拓所、王伟雄、王永平、徐冉、刘菊芳在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永拓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明,延安必康 2019 年和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2020 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重大关联担保等事项存在虚假记载。永拓所为延安必康 2019 年度和2020 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对延安必康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王伟雄、王永平;对延安必康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徐冉、刘菊芳。二、永拓所在延安必康 2019 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1、未有效执行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2、函证程序存在明显缺陷。3、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永拓所在延安必康 2020 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1、函证程序存在缺陷。2、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永拓所在为延安必康 2019 年度和2020 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王伟雄和王永平作为 2019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冉和刘菊芳作为2020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王伟雄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6 年1 月28 日至2029年1月 27 日期间,不受理王伟雄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二、对王伟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永拓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王永平、徐冉和刘菊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根据公开资料,延安必康(002411)2023年6月9日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2023年7月12日正式摘牌。2023年9月1日挂牌全国股转系统退市板块(老三板),证券代码400184。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3 号)查明的事实,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王伟雄、王永平、徐冉、刘菊芳在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2019 年度和2020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永拓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延安必康 2019 年和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2020 年年度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重大关联担保等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永拓所为延安必康 2019 年度和2020 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对延安必康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王伟雄、王永平;对延安必康2020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徐冉、刘菊芳。
二、永拓所在延安必康 2019 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 未有效执行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
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是延安必康的重要子公司。永拓所未对陕西必康实施有效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从而没有设计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函证程序存在明显缺陷
1、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在陕西必康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函证中,永拓所的函证控制表未记录回函寄件人及地址信息。审计底稿未保留部分发函的快递单,部分回函快递单未显示寄件人及地址信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同时,永拓所对部分客户的回函地址与其办公地址及注册地址不一致、回函联系人为陕西必康的员工、回函地址为陕西必康的办公地等异常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在陕西必康的应收账款、销售额、应付账款等函证中,永拓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一是未关注到部分客户含税销售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函证填列金额与陕西必康的账面及审定金额均不一致,而客户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二是未关注到重要承运商的应付账款函证金额包含了其他承运商的应付账款,而该承运商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三是未关注部分客户的回函为复印件的异常情况。
3、替代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延安必康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政策以货物发出并取得客户签收单为依据。在陕西必康应收账款的替代性测试程序中,永拓所未检查客户是否确认收货。上述审计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不到位。
(三)其他应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其他应付款凭证检查程序中,陕西必康向相关公司支付其他应付款的凭证附件只有银行回单。永拓所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关注到上述大额付款没有付款审批手续的异常情况,未进一步获取付款合理性的审计证据,没有审慎核查往来款的商业实质。此外,经查明,王伟雄还存在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并且未评估相关行为对独立性不利影响的严重度,也未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永拓所在延安必康 2020 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1、未按照计划执行函证程序。陕西必康的应付账款函证以大额为选取样本目的。永拓所未对陕西必康应付账款余额第一和第七的单位执行函证程序。
2、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陕西必康的应收账款和销售额函证中,永拓所对部分客户的发函地址与办公地址不一致、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一致、回函地址信息被涂抹等异常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3、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对于陕西必康的销售额函证,永拓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未关注到部分客户不含税销售额的函证填列金额与账面销售金额不一致,而客户回函确认相符的异常情况,未审慎评估函证结果的可靠性,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
4、函证的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在陕西必康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替代性测试程序中,永拓所存在未检查部分客户收入调整的凭证、部分供应商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二) 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陕西必康的销售费用凭证抽查程序中,永拓所抽查的部分凭证没有附件,无法达到验证销售费用发生的测试目标。
永拓所在为延安必康 2019 年度和2020 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王伟雄和王永平作为 2019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冉和刘菊芳作为2020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永拓所、徐冉、刘菊芳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2.25 条的规定;王伟雄、王永平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7.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一、对王伟雄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6 年1 月28 日至2029年1月 27 日期间,不受理王伟雄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二、对王伟雄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王永平、徐冉和刘菊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王伟雄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永拓所、王伟雄、王永平、徐冉和刘菊芳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1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