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狮子林大街支行”)、魏清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针对狮子林大街支行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被骗18万元,结果获赔100元?
该案件发生于2015年4月,狮子林大街支行在银行柜台上摆放了宣传资料,主要内容为“即日起,凡在我行资产达到300000元以上的客户,均可参与广发银行开展的VIP回馈活动:惊爆低价超值日本北海道六天五晚精品纯玩团+私享会(南开乐天店)高级会所价值5000元的美容卡!感恩回馈,惊喜不断!”魏清云看到该活动推介,狮子林大街支行理财经理刘娟也向魏清云介绍了活动情况。
狮子林大街支行与天津顶点色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点公司”)开展合作,向达到狮子林大街支行VIP标准的客户提供优惠旅游活动(日本游和欧洲游),并赠送私享会价值5000至10000元美容卡。
据介绍,顶点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册资本金1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张显勇,公司主营电子信息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美容服务、美甲服务、足底按摩等,不具备从事旅游服务的资质,2015年3月该公司在乐天百货成立“私享会”高端女性服务会所。
随后魏清云将其名下存款转存至狮子林大街支行,成为该行的VIP客户。根据魏清云及其亲属的资产情况,魏清云与刘娟初步确定参加活动的人员为魏清云、魏清云儿子及儿媳,确定三人将于2015年9月20日左右前往日本本州旅行。后魏清云于2015年8月17日将旅游费8400元、保证金50000元交至顶点公司。2015年8月30日魏清云又向顶点公司交纳了种子会员会费20000元,并由该公司为魏清云出具了收据。2015年9月2日魏清云将剩余的100000元保证金交至顶点公司。
上述款项缴纳后,魏清云及其儿子、儿媳未能如期出行。此后,顶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显勇携款潜逃,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9日将其抓获归案。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显勇犯合同诈骗罪,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津0104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书:
一、张显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责令张显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魏清云17.84万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张显勇名下银行账户内钱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该判决生效后,南开区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张显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49.92元,该款依照判决确定的退赔比例,魏清云获赔101.67元(其中保证金、旅游费获赔金额为90.27元,会员费获赔金额11.4元)。
但因为张显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天津银监局介入调查: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016年3月28日,天津银监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津银监信复[2015]220号),共做出三个答复:
一、狮子林大街支行与顶点色彩开展的合作未签订任何相关合作协议,狮子林大街支行未能充分认识到旅游保证金交给“私享会”存在的潜在风险,狮子林大街支行未到合作中涉及的旅行社开展尽职调查、未能及时了解旅行社不收取旅游保证金的重要信息;广发银行天津分行未制定相关制度要求、操作流程等内控文件、未对狮子林大街支行与顶点色彩的合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指导。广发银行天津分行及狮子林大街支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在职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对该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狮子林大街支行实际并不对客户交给“私享会”的旅游保证金进行资金监管,告知客户银行会对保证金进行监管属于向客户提供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的规则,我局将在职权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对该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狮子林大街支行在向客户推介优惠旅游和赠送“私享会”美容卡活动中,告知报名参加优惠旅游的客户需携带旅行团费、旅游保证金等到“私享会”去办理,客户据此将旅游保证金交给“私享会”,由于张显勇个人携款失联,造成客户旅游保证金无法退回。我局在职权范围内对广发银行天津分行及狮子林大街支行开展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将依照相关法律对该银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你们反映的旅游保证金无法退回的情况,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调解仲裁部门提起调解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发银行提起上诉,被驳回
2017年6月8日,魏清云曾就本案同一事实理由,向一审法院起诉狮子林大街支行、广发银行天津分行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魏清云诉请赔偿的损失系因张显勇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导致,应首先由张显勇承担退赔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经刑事追缴退赔后仍未获赔的部分是否应由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广发银行天津分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魏清云与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系储蓄合同关系,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与顶点公司系合作关系。张显勇骗取魏清云防滞留保证金系在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向魏清云推介优惠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而魏清云之所以参加该优惠旅游活动很大程度是基于对广发银行的信赖,因此魏清云的损失与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的推介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在推介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一、未到合作中涉及的旅行社开展尽职调查;
二、未能及时了解旅行社不收取防滞留保证金的重要信息;
三、未对客户交给“私享会”的旅游保证金进行资金监管,却告知客户银行实施监管,属于向储户提供不实信息,天津银监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也对上述不当行为作出了相关认定。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在向客户推介优惠旅游活动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的有关规定,未对魏清云资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魏清云未能获赔的防滞留保证金158309.73元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考虑到魏清云的损失毕竟系由张显勇的诈骗犯罪行为直接导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的赔偿比例为7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因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保证金和旅游费是客户交给天津顶点色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点公司)和张显勇,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没有收取这些费用,客户应自行判断交付资金的安全性及发生意外的盖然性。顶点公司自身没有旅游资质,是与有资质的旅游公司合作,银行对此了解,银行仅是把客户推荐给顶点公司,是否参加出境游以及是否交纳费用由客户自主决定,银行不参与意见。银行未得到任何好处,没有与顶点公司或张显勇串谋欺骗客户的故意,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推荐客户参加出境游,没有欺骗意思,实施的行为与后果之间不产生承担责任的关系。
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审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顶点公司合作过程中,向被上诉人推介优惠旅游活动,未尽审查义务,已由天津银监局调查认定,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广发银行狮子林大街支行在向客户推介优惠旅游活动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经营的有关规定,未对被上诉人的资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其不存在过错,其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的过错程度,酌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因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