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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号文威力何在

原创 2013.04.09 15:07 5,559阅读 资讯
来源: 原创
作者: 李涛
发稿编辑: 深蓝财经
8号文威力何在

    3月25日下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8号文),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和投向一一对应、充分披露资产状况、理财资金投资设置上限等。次日股市银行、券商信托板块震动在所难免,但对这些行业真正影响,业界解读仍语焉不详。

分析此文来龙去脉,可发现政策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防止“资金池”外包,控制“资金池”总量,透明“资金池”运作。

所谓资金池理财产品,指有别于传统的一对一理财产品,以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投资的集合性资产包作为统一资金运用,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理财产品持续性募集资金,以动态管理模式保持理财资金来源和理财资金运用平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运作模式。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池”模式越做越大,模糊了成本,掩盖了风险,牵一发而动全身。年初,银监会主席尚福林点出了今年需要特别防控的三类风险:严防信用违约风险;严控表外业务关联风险以及严管影子银行,都与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池”模式有密切关系,此模式还引起了更高层的关注,银监会限期银行三个月完成自查、整改。积重难返,必出狠招。

其一,伴随着监管当局对银信合作做出种种限制,而券商的“创新业务”放开没有任何禁忌之时,银行开始用券商来当通道行同样之便。银行有动力与券商合作,是因为银信合作要转入表内,而银证合作发行的理财产品属于表外理财产品,不用转表。去年走银信和银证的通道业务都暴涨,银监会一定不会坐视不管,下文进一步约束通道业务也在意料之中。

根据银监会的本意,银行应该充分利用自身风险评估技术优势,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减少对通道的依赖。所谓"理财代理人"没有相应法律地位,没有对押品的处置权,押品一旦出问题无法追诉,纠纷很多。有监管者呼吁银行单独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其二,业界人士普遍认为,特别是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这一招威力很大。

尽管35%和4%的指标大部分银行都尚未达到,但从总量控制的角度形成了较大冲击,上限很明显,这意味着银监会意在紧缩银行“资金池”业务。

此前,银监会人士曾经透露,全部银行业理财产品中,投向债券、货币市场存款的占60%以上,债权类项目类融资(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资产、银信合作等)25%左右、权益类资产高风险高收益类型的10%左右(权益类并不代表一定是高风险,因为一般会有回购承诺和抵押等担保增信条件),即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不到30%。这与此次银监会要求的监管要求差距并不大,“不能超过35%这个比例,意思就是说适当规模控制,不要再涨了”。

其三,8号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如果做不到,必须在2013年底前计提资本。此举意在增加“资金池”透明度。

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披露的要求比以前更严格。

如果说过去“一一对应”的要求尚且流于形式,此次8号文提出了披露资产情况的要求,让“一一对应”成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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