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报道中,平衡是什么?
梅尔文·门彻的《新闻报道与写作》里给的定义是: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
听起来非常简单。问题在于,在实际操作中,什么叫“尽可能”?
态度折射观点
事实总是未知的,而且它们常常被隐藏起来,这时候,“尽可能”的是一种调查方式。而怎么样就算是实现了“尽可能”?对一个记者来说,比较实用的,是“咸水里泡泡,甜水里滚滚”,从实际中去理解新闻学里那些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原则。
2004年1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播出了反映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节目《张润栓的年关》。一笔200万的钱,8年不还,涉及到原公司、改制后的公司、交通局、法院。一家家问下来,问题出在法院做了判决,但一直没强制执行——
记者在法院找到了法官,他说必须经过新闻中心的同意。
在新闻中心的门口等了很久之后,新闻中心的主任告诉记者法官出差了,
“可是他一个小时前还在,我们见了面。”
“执行就是这样。说走就要走。”
“张的案子8年都没执行,这个这么急吗?”
对方掉头就走。
镜头跟着他,“那么你们能不能安排其他负责人接受采访?”
他用手挡镜头。“你们这是干什么?”
“我们是有诚意的,我们希望听到法院的声音。”记者跟在他身后。
他头也不回,穿过一家干洗店,消失了。
记者继续对法院院长电话采访,“我们希望能够采访相关的人。”
院长听到这儿,挂断电话。
对一个新闻节目来说,这样的信息已经可以传达出一些法院的态度。但是,对一个调查类的节目来说,这种态度仍然缺乏解释。于是记者继续寻找知情的人,离开之前在去机场的路上,有一位法院的工作人员愿意出来接受访问。
对方以真实身份出镜,证明他曾亲眼见到有关领导的批示,要求将已强制执行的款项返还交通局。
“尽可能”的意思是——有人拒绝采访,我们要把他的态度呈现出来,有些人的观点在片子中必不可少,那就把为了得到他的观点而采取的措施呈现出来。
证据印明真相
2004年“新闻调查”播出《命运的琴弦》。它说的是中国音乐学院的艺术类春季招生黑幕,举报人是评审之一,也是民乐界名家宋飞。但是没有另一方的声音。没有招生办公室,没有除了宋飞之外其他评委的声音,也没有院方的采访——这样的做法是会引起争议的。
记者的判断依据是,半年前,同为央视“面对面”节目采访,同样是中国音乐学院教师报料,同样是揭露招生腐败,采访消息公开后,最终没有能够播出。
那么,这种状态下的平衡,还能实现吗?我们只能选择用记者来替代对方的角色,站在对方的立场,实际上是代替对方来发问—对宋飞的立场提出质疑,以找出更多的证据。
“艺术类招生是很弹性的标准,你的标准不等于别人的标准。”
“这几个落榜的考生你曾经教过,是不是你有偏好?”
然后,记者要求对方出示证据,一个人的道德感或是说法是靠不住的,必须有证据。而且要对证据做出各种可能的检验。宋飞提供了考试现场的录像,并且根据录像提出了她的专业判断。
但记者必须寻找与事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而不是与中国音乐学院有竞争关系的院校出面。但是非常遗憾,二胡专业协会的几位专家都拒绝了我们的邀请。最终接受采访的是中央音乐学院的赵教授,他在一个晚上骑着自行车到了中央电视台,在不知道这场考试背景的情况下做出了考试结果有异样的判断。
对于这样一个性质很严重的高考舞弊事件,一个证人的说法是不够充分的。
记者又飞到了上海,在上海音乐学院的教授处得到了同样的判定。
在这个片子中,最重要的信息来自院方。结尾处的字幕说“院方对考试结果做出重新认定,这三个落榜的学生都收到了文化考试的通知书”。
这个处理结果包含了两个信息。
其一,院方的重新认定,证明系里的第一次考试结果是错误的;
其二,院方做出纠正,表明这三个学生的成绩是得到认可的。
这两个信息对整个片子来说至关重要。记者把它放在片尾也是一种强调。
在现在的媒体环境下,报道所指证者往往用不公正的方式来决定一篇报道的存废。但是我们仍然需要小心地求证,以保持对他们的公正,因为这是我们在节目中所呼吁和追求的价值观。
深入还原事实
1999年3月3日,芭芭拉·沃尔特斯在ABC的“20/20”节目里专访了莫妮卡·莱文斯基,创下美国电视界的收视纪录。而之前莱文斯基拒绝了其他媒体200万美金的酬谢。莱文斯基说她接受芭芭拉采访的理由是:她能让我自由地表达自己。
对于调查性报道来说,自由表达的可能不仅要给弱势群体,也要给他的对立面。它取决于——你问还是不问,问什么?怎么问?
来自受害人的说法往往容易得到同情或是认同,也会给制作电视的人一种拿到猛料的感觉。而且我们往往会觉得,他们说的最接近真相。但是这种时候是需要小心的。因为,要保护任何人不受到任何被夸张事实的侵害。即使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一个人做了侵害公众利益的事,也要尽可能给他机会开口解释,而且能够理解他的立场和出发点,不要做预设的价值判断。
在2004年7月份播出的《深圳外贸诈骗》中,记者已经拍到了面对诈骗嫌疑人的时候,公安局和法院的态度。
公安局说:“我们管不了。你去法院吧。”
到了法院。
办案人员头也不抬“写起诉书吧,6个月以后起诉。”
“那公司就跑了。”
“那我们管不了。”
这样的一种镜头呈现会让观众得出一种执法者不作为的义愤印象。但是记者不能停留在这个表层的事实层面上。仍然要让对方解释,他们所为的起因是什么,基础是什么。
记者采访了深圳公安局经警队的负责人,他解释是因为目前立法的空白,才让公安与法院两家都难以处理,造成相互推诿的状况。
一个错误,表面看总有明确的受害与施害者,但是,我们把它放在历史、制度和法律的坐标系里就会发现,不是一个人的所为、一个人的责任那么简单。
在调查中,平衡是一种认识事物的方法,它的出发点不是激起义愤或是控诉和指责,是指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平衡是责任
平衡不是天平的正中央,因为黑和白不是等同的重量,它们当中有各种灰色地带。而一个记者最大的失衡危险可能来自于他的感情。
2004年9月份播出的《湖北钟祥投毒案再调查》,是一场3年前的案子。4名老师被测谎仪排查出嫌疑,他们都供认了,但没有直接的物证,警方却一直羁押。直到取保候审一年后,警局局长依然说“一天案子不破,他们一天是犯罪嫌疑人。”
而4位老师的说法是口供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他们在陈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时,都表现出了让普通人深感同情的痛苦。
但事隔3年,很多东西都无法查证,记者对双方的说法进行验证,也对双方的说法存疑。只对能取证到的事实负责。
节目中记者调查出有一人受到刑讯逼供,但在片子中强调了记者无法证明其他3人也受过刑讯逼供。尽管他们都陈述了受刑的经历,但受害者也可能是撒谎者。
案件有一个关键的物证在于投毒的药品。警方说已查出卖药人,但是一直未让他与购买者之间做过指认。理由是卖药人找不到了。记者按警方笔录的地址找到了卖药人。3年里他始终没有离开过。
“3年前有个投毒案您知道吗?“
“知道。”
记者招手让购买者过来,“你看看这个人,他有没有在您这儿买过药?”
对方没有迟疑,“没有。”
“您再想想,有没有可能是时间太长,您记不清楚了?”
“没有。”他很肯定。
这样的调查很容易让人倾向于认为警方在伪造事实,但是在紧接着的解说中,片子强调“这只是媒体的调查,它并不能说明王没有在这里买过药,它只是证明,警方一直应该做的指认工作并不困难。”
在片子的结尾,记者说,“关于这个案件的调查,我们不能得出判断刑讯逼供在4个人身上都存在,也不能判断他们没有犯过罪,但是,如果法院能够把握有效的证据证明他们犯罪,就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判决,如果不能,请以“疑罪从无”原则给予他们自由。
一个记者在调查中可能会在听到那些受过折磨的人诉说时,感到心头颤抖,或是面对一个撒谎的家伙会觉得愤怒。但是,重要的是说出事实。
我是一个记者,“新闻调查”的口号是“探寻事实真相”。对我这个职业来说,乐趣在于探寻的过程本身。而这个过程中,平衡是我们的道德责任。
那么,什么是道德责任?
有个朋友叫林白,他曾经在北京电台的“人生热线”做主持人。有一天做节目讨论胡万林,结果胡万林本人在京,也在热线里打进电话,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然后,有老听众非常气愤地说,“他是个骗子,你怎么可以让他宣扬他的观点?”
林白说:“如果我们今天不给一个骗子说话的机会,将来如果有一天我们受到冤屈,也许就无法为自己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