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址保护如何突破狭隘经济模式?
古文化遗址陷入被开发怪圈,“遗址公园化”再遭质疑
圆桌论坛
本期嘉宾
于 今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执行副会长、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执行院长
刘文彬 中国博物馆协会会员、中国文物学会会员、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理事、吉林省博物院文物科技保护中心主任
米 龙 陕西省文化遗产研究会秘书长、研究员、文艺评论家
方青松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抢救性记录中国文化遗产行动NJ发起人
田家宾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学研究生、中国文物网专题责任编辑
本报记者 赵卫民 实习生 王鹏
近年来,遗址开发与保护的问题,再度引起人们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不惜牺牲文物遗址的现象越来越多;二是我国遗址保护工作急需改进,法律不健全,保护机构缺乏,地方政府文保意识落后等问题凸显。
位于山西省朔州市,距今2.8万年的古人类文化遗址——峙峪遗址,媒体报道称,已被露天煤矿包围。据了解,这些煤矿虽已被叫停2月,但回填工作却并未启动,启动日程也并未明确。本报记者现场观察到,采矿形成的大坑有几十米深,距离遗址院墙不到10米,由于今年的降雨量较多,导致矿坑边缘不断坍塌,严重威胁到遗址的安全。而朔州市文物部门则称不知情。
而近日,内蒙古包头市对外发布消息称,拟将燕家梁元代遗址建成我国最大的蒙元文化遗址公园。据了解,该遗址公园将全面打造成为内蒙古草原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自治区草原文化旅游的王牌产品。这一举措引起了相关文物保护人士的质疑,“遗址公园化”作为遗址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否真的有效?
如何看待当下中国遗址保护现状的危机,未来文物保护工作又将如何进行?就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和专家,共同探讨我国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和开发。
中国经济时报:遗址作为不可再生的宝贵文物资源,近年来却因采矿遭到破坏,如何看待峙峪遗址这一类现象?
方青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开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地下矿藏。各地安全保护范围有不同的规定,但是,对于距离峙峪遗址10米的煤矿开采行为,绝对是违法的。
米龙:首先,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不惜牺牲文物遗址,是一种杀鸡取卵的行为,是对人类的一种严重犯罪。遗址保护是全民的义务,何况遗址又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距离如此近的商业施工和采矿势必会对遗址的保护造成潜在的威胁,即便没有突破当地所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也是无视文物保护的行为。其实,关于各地区施工安全距离的各自不同规定,也许正好为其提供了偷钻法律漏洞的机会。
中国经济时报:因采矿造成遗址被破坏的情况,为什么没有得到有效监管?
于今:在文物遗址的保护问题上,地方主管领导干部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不可“为所欲为”,更不能“不作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必须有一个科学的实施步骤,要把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作为各级党委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与干部政绩考核挂钩。
方青松: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不够重视,单纯追求经济利益。首先,国家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主要看地方GDP,这是地方政府忽视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因;其次,各地文保部门隶属于同级政府领导,受制于同级政府,没有或者说不敢有话语权,这导致许多地方的文物部门形同虚设。其三,文物部门人员少,许多县区级文保部门只有几个人,(文物)点多人少,基本没有办法做到定期巡视,导致监管不到位。
田家宾:其实,遗址遭到威胁甚至破坏,真的是没人管吗?很多情况下是没法管,因为许多相关问题目前我们还无法可依。所以最重要的是法律的完善。其次,也并非所有文保问题无法可依,而是缺乏监管和执行的力度,这个力度在于执政者的意识、人员的配备、经费的是否充足等。
中国经济时报:国内对于遗址的保护也一直在进行,比如建设博物馆、改建遗址公园等,如何看待“遗址公园化”问题?
刘文彬:去年12月,国家文物局出台了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编制要求 (试行)》方案,近日,国家发改委再次颁布了《关于下达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建设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件,这些政策意在为遗址建设成为遗址公园“保驾护航”。然而政策是利好也是规范,利用得好才是硬道理。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资源有限,需平衡量力。当下,单一解决老祖宗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实际上并不难,关键是看出发点,“保护为先,臻别开发”才是我们“遗址公园化”进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
米龙:遗产公园从大意上来讲是对文物遗址的一种有效保护,同时给民众创造宣传和休闲的场所。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许多遗址的周边环境确实很寒酸,跟整个城市的发展节奏不匹配,拆之不许,修之难动,所以只好资源利用。然而,国内大部分遗址公园动机是不纯的,既不是为了保护遗址安全,也不是为了改善生活环境,而是把本意放在搞活旅游经济上。遗址商业化往往会导致遗址本身得不到有效保护,反而破坏更严重。
田家宾:建设遗址公园其实可以一举多得。既可以有效地保护遗址,又可以给大家提供公共休息场所,更重要的是可以使遗址所包含的考古、历史、文化等知识得到普及和宣传,使遗址本身更接地气。当然,许多业内人士并不赞成 “遗址公园化”,害怕因为公园的文娱性而影响到遗址原有的内涵性,我认为这样的担心还是源于公众对于遗址、考古缺乏认识和兴趣,这需要一个转变过程。
中国经济时报:今后遗址的开发与保护工作应当如何进行?如何健康合理地发展文保事业?
于今:文物保护工作必须有一个科学的实施步骤。首先,我建议设置文物保护工作委员会。根据文物保护工作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经验,中国文物保护工作委员会设置可采取两种模式,即联合职能模式和专门职能部门模式。联合职能部门模式可作为过渡模式,即成立一个跨部委的文物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相关部委的代表组成。而从长远的文物保护工作关系协调来看,最终需建立专门的文物保护工作委员会。其次,文物保护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政府是实施文物保护的主导力量,而公众则是实施文物保护的基本力量,民间组织作为二者的一个中介,是不可或缺的组织和协调力量。
方青松:首先,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文物保护法》,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加大文物保护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太过老旧,震慑力不够,而且执法不严;其次,地方政府要负起监管责任,加强对遗址保护的重视度。这当中,既要完善相关管理机构,明确责权,也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第三,对于遗址的保护,最有效的办法是建博物馆,而不是公园,公园会淡化遗址的神秘和庄严度,也不利于文物古迹遗址的保护和展示。
刘文彬:针对遗址改建遗址公园的问题,首先,遗址的开发和保护应该采取针对性措施,不要事事都跟风;其次,遗址改建遗址公园应当围绕“保护遗址安全”这一理念进行,不要把遗址资源当做各方争夺利益的砝码;最后,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严格依照国家批准内容进行建设,而不应当擅自违背批准内容,导致遗址公园建成后有违遗址保护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