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一直具有浓厚的重刑崇拜与死刑迷信。虽然,就理念而言,儒家一贯强调“慎刑”、“恤刑”,但另一方面,儒家也推崇“刑罚世轻世重”,一旦某个特定时期被视为“乱世”,就会用“重典”,尤其是涉及伦理道德风化的犯罪,儒家更倾向于用重刑打击。儒家鼻祖孔夫子便仅因为某人具有“心达而险、行辟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的“恶劣品性”便将其诛杀——而且还进一步认为,对于具有上述缺点的人,哪怕仅有一条,“君子”也应该毫不犹豫地杀掉他,如果具备五条,那简直就是洪水猛兽了,怎能不立刻杀掉!所以,“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孔子诛少正卯”是历史上一著名公案,此处对此史实之真假不作辨析——其史实或许有假,其反映出的理念却必为真)
统治者崇尚重刑、死刑很容易理解。因为对于“家天下”时代的统治者而言,如何以最低成本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是其主要目标。欲实现此目标,实行现代法治理念所崇尚的“罪刑相适应”显然是一种费时费力的策略:因为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犯重罪的概率其实很小,而犯小错的机会则大得多。因此,从逻辑上说,为维持社会秩序,最经济的办法就是商鞅所主张的“轻罪重罚”——充分利用刑罚的威慑功能,以重刑来处罚“轻罪”,使百姓连轻罪也不敢犯,重罪自然就更不敢犯了,如此,便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天下“大治”。
然而,历史实际的演变过程并未按商鞅预想的逻辑来运行。“轻罪重罚”并不能长期地减少重罪的发生,但却导致了古代中国种种酷刑的产生——既然轻罪都要以重罪来处罚,那重罪自然更是要重上加重了。于是,单纯的死刑演化出“斩首”、“枭首”、“车裂”、“凌迟”等种种令人触目惊心的酷刑。可见,犯罪的发生有着复杂的经济、文化、政治、心理等原因,人类社会永远不可能彻底根除犯罪,试图用重刑与酷刑的威慑功能来防止犯罪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当犯轻罪便要遭受重罚时,罪犯便可能铤而走险犯重罪以逃避刑罚,如陈胜吴广之所以会造反,很大原因是其犯轻罪(误期)便要被处死,既然左右都是死,便不如直接造反,拼个鱼死网破,反倒有一线活命机会。
统治者迷信重刑、死刑的心态容易理解,因为统治者是重刑的实施者,而不是其承受者,所以他只会考虑统治的效率,而不会考虑重刑的残酷。真正让人难以理解的是,作为最容易被重刑与死刑侵犯的中国普通民众,也有着浓厚的重刑崇拜与死刑迷信。每当新闻曝出一些特别残忍的惨案时,总会听到普通民众呼吁对罪犯处于重刑或死刑的声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禽兽应该千刀万剐”,而绝大多数民众,都反对中国废除死刑,对许多违法行为则支持用“重刑”打击。
普通民众之所以崇尚重刑与迷信,是因为他们一厢情愿地认为,重刑与死刑能够有效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使老百姓能够过种更加安全、更加公正的生活。但是,普通民众不会想到,法律永远不会自动实施,纸面法律落实为实际法律的过程,伴随着种种知识、财富与利益的博弈。在这种博弈过程中,即便是在政治昌明、法治健全的国家,普通民众也往往居于弱势地位;在腐败丛生、法治不健全的当代中国,屠刀之下,更多是普通民众;而能侥幸逃脱重刑、死刑者,往往是巨奸大恶。
由此可见,将惩罚“巨奸大恶”(尤其是惩罚“贪官”)寄希望于重刑与死刑,实际上是一种政治上的幼稚与天真。这种幼稚与天真的根源在于预设了一个“超越公正裁判者”或“青天大老爷”存在,在这个“超越公正裁判者”的超然观照下,人间的各种是非善恶一目了然、纤毫毕现,每种犯罪行为都无所遁形。这样,犯重罪者,自然会遭到重刑处罚;犯死罪者,就要偿命,而遵纪守法的“良民”、“顺民”,自然就能够过上“安全”“和平”“稳定”的幸福生活。殊不知,当民众只想被动地当“良民”与“顺民”并将公正的实现寄希望“青天大老爷”掌握下的重刑、死刑体系时,大多数重刑与死刑永远只会落到“良民”的身上,而不会落到“巨奸大恶”身上。
因此,从表面上看,“罪刑相适应”与“废除死刑”有可能纵容某些“巨奸大恶”,但其实质却更有利于保护弱者与普通人。当死刑未废除时,同样是杀人,像夏俊峰这样的小贩成了死刑的刀下之鬼,而枪杀村民的民警却仅判处8年有期徒刑;如果死刑被废除,枪杀村民的民警固然也可以免死,激情杀人的夏俊峰却也能保住性命,两者相较,自然是后者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早在两百多年前,贝卡利亚便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论述过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的无效性。对于一个具有潜在犯重罪倾向的人,死刑从来没有什么实质性的震慑力量,而正义的实现也未必需要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前提。正义的实现与犯罪的防止,关键在于公正的审判、合理的刑期与严格的假释制度——对于一个重罪犯人而言,一个漫长且不得假释的刑期,比死刑更具威慑力。
2013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