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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信托业 不要再打农民土地主意

原创 2014.03.27 10:06 13,228阅读 资讯
来源: 原创
作者: 吴春波
发稿编辑: 深蓝财经
【投稿】信托业   不要再打农民土地主意

土地信托计划正在全国农村展开,3月初,中信信托正式成立河南省首个土地流转信托项目——“中信济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项目涉及到济源轵城镇、思礼镇下属共6个行政村4094.5亩农业用地,预计年累流转规模可达两万亩。

而在这之前,中信信托相继在安徽、山东等地多个农村土地流转项目成功落定,河北、内蒙古和四川等多个农业大省,则成为中信接下来的目标地。今年2月底,郑州市百瑞信托也传出消息,已经签订了一个土地信托方面的协议,也已经完成尽调。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种“确权”政策为目前正在进行的土地流转信托提供了条件。

一般认为,土地流转信托是指坚持土地机体所有制和保障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有政府出资设立信托中介服务机构接收农民委托,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化的需求,将土地经营转在一定期限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给其他公民或法人进行农业开发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业部今年1月份发布的《2014年种植业工作要点》中也提到,选择10个高产创建整建制推进试点县,与相关的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开展粮食生产供应链试点,探索国内粮食生产管理新路径。就政策而言,切入粮食生产的方向,对于信托业进入土地流转的市场操作通道已经搭建完毕。

但是土地流转信托能否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呢?笔者需要从土地流转之后的经营利益分配和土地对于农民本身的经济效用在进行解析。

土地流转之后的收益分配方面,以中信信托在安徽宿州第一单土地流转信托为例,农民将5400亩农地的经营权,委托给中信信托公司,让其设计相关的理财产品,中信信托将土地增值收益70%分给农民,这一土地信托期限为12年。

公开的信息也仅仅显示,需要通过将分散的农地集中转移到现代农业种植企业手中,通过集约经营的规模化效应,再通过信托产品的形式,将土地经营中提升的地租收入合理分配给农户和土地整理者。

这意味着农地经营的好坏,不仅直接决定了经营公司的收益,也使得农民的实际收益与之勾连,但是必须明白的是,农业经营本身利润就很有限,在这种合作结构中,农民的实际利益如何保护,不仅在法律还是从执行方面,都面临很多的挑战。

农业部副部长牛盾就表示,不赞成长期将农民土地流转的原因在于无形中增加了市场和农业生产的风险,不利于整体农业的发展。古今中外,农业都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我们必须保护。而一旦流转后的经营转入非量化,这就脱离了鼓励工商资本进入的初衷。

从土地对于农民本身的效用来分析,农民拥有对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意味着其可以通过打工等收入的投入,带来农业经营的连续并为国家提供粮食安全保障,也在于通过种植作物的调整,通过自主提供部分需求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抵抗通货膨胀等风险的效用,而一旦农民失去种植决策权,这种效用的防护作用就会将农民直接置于市场风险的对面。

这也就意味着,在土地流转的背景下,要保证农民生存质量不会下降,农业经营公司的盈利能力就必须与市场价格涨跌保持接近并超过其水平,但这种情况存在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农地农用不会带来暴利和快富,农业经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还要经受市场和自然两个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考验。

一旦农业经营公司破产,通过信托方式将十几年经营权流转出去的农民将难以获得有效的经济收入保障。牛盾认为,事实上这也是市场的巨大风险,在这个市场面前农民显得特别弱小,不能说十年就给农民八百块钱,这也要求国家需要对市场贸易中存在的农业产业受损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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